社團法人新北市中醫師公會章程
民國101年3月25日第22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104年3月8日第2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105年3月20日第2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民法、醫師法及醫師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新北市中醫師公會。
新北市中醫師公會第二十二屆理監事為社團法人新北市中醫師公會第一屆理監事。
第 三 條 本會以研究發展中醫藥增進社會福祉,並謀會員之親睦暨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板新路一○七號三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中醫中藥研究改進事項。
二、關於增進國民健康及醫藥常識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增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四、關於中醫醫藥醫事衛生等建議及刊物出版事項。
五、關於社會醫療救濟之設計及協助事項。
六、關於主管官署委辦及諮詢事項。
七、關於第三條所揭宗旨之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 凡領有中醫師證書在本區域內執業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八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者。
二、被褫奪公權者。
三、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執照一年以上處分期限未滿者。
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第 九 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及交驗有關證件、證明等文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等之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 十 條 會員非遷移其它區域,或廢業,或被撤銷中醫師資格,或被除名處分,或被繳銷執業執照者,不得自由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歇業、復業、或移轉,應即報告本會。如退會者,應具退會申請書,申請理事會核准。
第 十二 條 會員均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被選舉權、及其他一切依法得享之權利。
第 十三 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及辦理貧民醫藥扶助事宜。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或本會章程,或決議案,或未按時繳納會費,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經理監事聯席會之議決,予以警告之處分,其情節嚴重者,報請主管機關予以停權、開除會籍等處分。
前項之處分,受處分人在收到處分通知三十天內提出申辯,理監事會應就其申辯開會審議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被除名,或被繳銷開(執)業執照,或撤銷其中醫師資格,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拖欠會費,亦一律繳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會員中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一、選前項理監事時,應選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有缺額時,依法遞補,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二、選前項理監事採用參考名單辦理,選前通知會員報名參選,由理監事會審查併以抽籤排定名次印入選票,併得採分組抽籤方式為之,其辦法由理事會訂之。如登記名額不足得由理事會提名補足;選舉票並預留與應選出之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之。
第 十七 條 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當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並執行理事會議決案。由理事會就理事中互推,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遇缺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推選理事長一人,管理本會一切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三人,監事會就常務監事推選一人為監事長,監察本會日常會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會章程。
二、審核經費之收支預算。
三、事業報告收支決算之承認。
四、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五、會員之處分。
六、決定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與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七、接納或採行或復議理事會或監事會之報告及建議案。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九、財產之處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會務。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出入。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四、審核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五、考查本會職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其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五條 一、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人選由理事會聘任之。
二、設立醫事法律處理小組,其人選由理事會聘任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之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之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三、無正當理由而曠廢職務連續二次以上;或處理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它不正當行為,經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或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呈經主管官署令其退職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由常務理事主席團輪流主席。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擔任主席。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由常務理監事互推擔任之。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先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但下列會員大會之決議,
一、修訂本會章程。
二、理監事之罷免。
三、會員之處分。
四、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五、財產之處分。
應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團體之解散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四條 理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陸仟元。
三、會員服務費:會員皆應於入會時繳納,金額由會員大會
訂之,會員自退會日起一年內再入會,無需繳納本費用。
四、會員捐助款:本會視需要款項,得經由理監事會決議,
呈請主管機關核准。
五、資金之孳息。
六、雜項收入。
七、本會為協助全聯會推展全國中醫師之福利暨權益,應向
會員收取全聯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會員退會時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七條 本會應負繳納上級公會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於每年終了一個月以內編製報告書提出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會計年度署備案暨公布之。
第三十九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 四十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自治團體政府機關。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官署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三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十八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日第二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七日第二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一○○年三月六日第二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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